一、前言:仲裁案背景與問題意識
南海是全球最繁忙的海上通道之一,每年約有三分之一全球海運貿易經此通行,也是重要漁場與潛在能源儲藏區。由於海域劃界重疊、島嶼主權爭議與資源開發利益交錯,南海長期被視為亞太地區最敏感的安全熱點之一。2013年菲律賓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附件七提起仲裁,2016年7月12日常設仲裁法院(PCA)公布裁決,雖無強制執行力,卻被視為海洋法發展的重要里程碑。仲裁結束逾年,裁決的落實仍極有限,相關各方在島嶼制度、歷史性權利與九段線等議題上立場鮮明對立。本文旨在從國際司法實踐的觀點,檢視仲裁結果對區域安全與海洋治理的雙面影響,並據此提出政策啟示。
二、仲裁要旨與法律爭議回顧
仲裁庭在管轄權與可受理性階段,先處理菲律賓15項訴求中對中國相關立場的反對。最終裁決實質處理三項核心議題:一是「島嶼制度」認定,二是「歷史性權利」與九段線相容性,三是菲律賓專屬經濟海域內中國行為的合法性。
首先,仲裁庭裁定美濟礁、仁愛礁、渚碧礁為「岩礁」而非「島嶼」,不能產生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南沙群島作為整體亦不具備被視為單一海洋地物的資格。此項裁定實質否定中國在南海大片海域主張專屬經濟海域的法律依據。其次,仲裁庭認定中國在南海主張的「歷史性權利」於UNCLOS生效後不再具有超越公約的效力,亦不符合公約規範,因此九段線內的歷史性權利主張並無法律基礎。最後,仲裁庭認定中國在菲律賓專屬經濟海域內的執法、捕撈與填海造島行為違反UNCLOS,並認定中國對菲漁民造成嚴重損害。
裁決一出即引發法理爭議。支持者認為仲裁是國際法治的實踐典範,強化UNCLOS作為海洋爭端解決基石的地位;質疑者則指出仲裁庭在管轄權、島嶼制度的證據基礎與「歷史性權利」的處理上,存在法律詮釋的爭議,甚至批評其「越權」與「擴張解釋」。中國一貫立場是「不承認、不接受、不執行」,並指控仲裁庭淪為政治工具。法律爭議本身雖不影響裁決形式效力,卻直接決定其實質拘束力與後續落實的可能。
三、對區域安全的影響
仲裁案對區域安全的影響,呈現「短期降溫、長期結構性緊張」的雙面效果。
短期內,裁決確立了若干法律紅線,例如禁止在爭議海域的執法行為造成實質損害、禁止妨礙傳統漁業活動等,使各方在面對特定爭議事件時有較明確的法理參照。中菲之間因黃岩島對峙而升高的摩擦、美國在南海「航行自由行動」的頻率與強度,雖然仍存爭議,但至少都被置入可預測的法律框架中討論。仲裁一定程度上提供各方「管控爭議」的共同語言。
然而,仲裁同時也加深區域結構性緊張。中國在裁決後加速南海的軍事化部署,包括在七座人工島上部署反艦飛彈、防空系統與雷達,並強化海上民兵運作,被視為對仲裁「以行動表態」。美國與日本、澳洲等盟友則透過聯合巡航、雙邊安全合作與「印太戰略」,強化在南海的軍事存在,軍備競賽與對抗輪廓更加清晰。仲裁讓相關各方在法理戰場上對立更為尖銳,卻也使彼此在安全議題上的信任基礎更為薄弱。
對於東協國家而言,仲裁加劇內部分歧。部分聲索國如越南、馬來西亞對裁決內容持歡迎或部分接受態度,但同時顧忌對中關係;非聲索國如柬埔寨、寮國則公開支持中國立場,使得東協在南海議題上尋求共同立場的難度更高,削弱「東協中心性」與多邊安全對話功能,也讓以東協為核心的區域安全架構更加碎片化。
四、對海洋治理體系的衝擊
仲裁對全球海洋治理體系同樣帶來深遠影響。一方面,仲裁再次確認UNCLOS作為「海洋憲章」的中心地位,強調所有國家均須透過公約與和平手段解決爭端,不能以單邊行動主張或擴張海洋權利。對於小型國家而言,仲裁案是對UNCLOS爭端解決機制可及性的鼓勵,提供其對抗大國的制度性工具,凸顯出「小國亦可援引法律途徑抗衡大國」的戰略意涵。
另一方面,仲裁也凸顯UNCLOS本身的結構性限制。其一,UNCLOS對於「歷史性權利」與「島嶼制度」的規定存在解釋空間,仲裁結果顯示法律解釋可能因不同價值與政策考量而產生重大歧異,這削弱了公約在敏感議題上的確定性。其二,PCA裁決本身沒有強制執行力,只能透過國際壓力、外交協商或自助手段促使遵從。這凸顯出現行海洋治理體系中法律與政治之間的落差,仲裁的規範力相當程度取決於國家實力與外交現實。其三,仲裁案激化「法律戰」與「敘事戰」並行的現象。中國透過外交聲明、學術出版與國際會議持續重申其立場,形塑替代性話語,挑戰仲裁的法理權威。長遠而言,海洋治理若走向「雙軌敘事」,UNCLOS作為普世框架的共識基礎將被侵蝕。
五、政策啟示與台灣因應
對我國而言,仲裁案的結果與後續發展提供多項政策啟示。
第一,強化法律論述能力。仲裁凸顯國際爭端解決高度專業化與法律化。台灣應持續培育國際海洋法專業人才,強化對UNCLOS規範、判例與學說的研究,並系統性整理南海政策與太平島地位的法理基礎,以在國際場域有效論述立場。
第二,務實處理南海議題。台灣雖非聲索國,但南海議題與國家安全、漁業權益與海洋產業發展密切相關。政策上應在捍衛主權與權益的前提下,避免單邊升高衝突,並透過漁業合作、海上搜救與科研等低敏感度議題,與相關各方建立務實互動管道。
第三,深化多邊與雙邊合作。台灣可在「新南向政策」架構下,強化與東協國家在海洋治理、漁業永續與海上安全的能力建構合作;同時與美、日、澳、歐盟等理念相近夥伴深化戰略對話,在不升高對抗的前提下,維持區域和平穩定的共同利益基礎。
第四,關注海洋治理規則演進。仲裁結果顯示國際海洋法規範仍持續演化,特別在人工智慧、無人載具與深海底礦產等新興議題上。台灣應前瞻參與相關國際討論,確保未來規則制定過程中,我國利益與立場能被合理納入。
第五,強化內部治理與資訊透明。在涉及海洋爭端與國防事務上,政府應強化資訊透明與社會溝通,凝聚國內共識,並透過國會監督與政策辯論,使南海政策兼具戰略高度與民主正當性。
六、結論
南海仲裁案是當代國際海洋法發展的重要事件,雖無強制執行力,卻對區域安全與海洋治理產生深遠影響。一方面,仲裁強化UNCLOS作為爭端解決與規則建構基石的地位,提供區域行為者可預測的法理參照;另一方面,裁決落實的有限性與各方立場的持續對立,也使南海的結構性緊張未能緩解,反而在軍備競賽與敘事戰中更為複雜化。對周邊國家而言,仲裁案不僅是觀察國際法實踐的案例,更是調整南海政策、強化海洋治理與深化國際合作的契機。未來唯有在堅守法理事實、務實管理爭議、積極參與規則演進的原則下,才能在南海議題上兼顧國家利益與區域和平穩定的雙重目標。
